消債條例即將上路,但是卻已經有不肖的「代辦公司」看準債權人沒有餘力面對繁複的協商過程,及對法院程序的不了解~用代辦協商的方式~及找來代辦律師~來 詐取代辦費~公開宣稱擁有法服顧問,誘使債務人用分期付款的方式,詐騙辛辛苦苦用來還錢的佣金,最後不是不了了之,或是不聞不問~
所以~考慮一家自己所想要的律師事務所~非常重要~
一首先看自己的條件適不適合、適用「債清條例」之消費者範圍:
1、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。而所
謂「小規模營業」指所從事之營業額平均每月新臺幣二十萬元
以下的自然人。(第2條)上述之自然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
能清償之虞時,可依本法聲請更生或清算。
2、另外,要聲請更生的債務人必須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
未 逾新台幣1200萬元,而且法院還沒有裁定開始七算程序或宣告
破產。
3、最後,若要聲請進行「清算」程序必須法院還沒有裁定開始更
生 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。
二、「債清條例」與「破產法」之程序競合:
如果債務人已經依「債清條例」聲請更生或清算者,債權人不得再依破產法規定聲請宣告債務人破產之程序。(第13條)
二~要有信用良好信譽的律師所開設的事務所公司~且媒體有公開公正的資料可佐證~公司需有營登~且專營債清法~而非湊一腳的律師事務所~且有人數眾多20~50位法務人員~有一定規模~有制度和作業的律師事務所~
三~收費公道~契約有七日鑒賞期~可讓簽約人多方考慮~查證~確認~進而信任~
四~良好進度報告~一定要有專業法務人員~及專職專業的律師~服務態度要親切~專業又專精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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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年3月27日 星期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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